“仅贷款8成,却要按房屋总价买保险”
“本来可逐年缴纳,却要求一次性趸付”
“房子还没拿到,却要提前购买房屋财产损失保险……”这些被称为房贷险“三大弊端”
三大条款备受争议,保监会昨发通知规范房贷险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对房贷险的保费金额计算及缴费方式作出明确规范”。由此,各界围绕房贷险的方方面面的争论可算宣告结束。
保费计算不合理
目前保险公司的房贷险一般包括两个部分:房屋保险和还款保证保险。房屋保险保房屋本身,还款保证保险则保证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死亡或致残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银行贷款。房贷险保额为房屋总价(注意:不是贷款额),保费要求一次性缴清。
由于房贷险颇具有强制购买的味道,因此一些“不合理”条款也备受争议。有业内人士曾指出房贷险存在三大弊端:
一是缴费方式不合理。贷款人本可以选择一次性趸付或逐年缴纳保费,但办理房贷险时,却要求申贷人一次性趸付。
二是保险期限确定不合理。一些仅承保财产损失保险责任的贷款房屋保险要求,其保险起期从贷款协议签署时计算,很多市民质疑:我房子都还没拿到?凭什么这个时候就开始计算保费。
三是保费计算方式不合理。多数房贷险要求,保费的计算依据是“保险费率×房屋总价”,一些市民为此质疑,100万的房子,假如我只贷80万,凭什么要以100万来交保费?而按照计算公式,只要是100万的房子,我贷款80万(8成)和贷款1万元所缴纳的保费是一样的,更是明显的不合理。
取得房屋时才开算
保监会此次针对以上几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改进措施。
《通知》要求,一是要合理确定保险金额。“除经与贷款购房者协商并获得其同意外,贷款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以贷款金额为最高限额”;二是要合理确定保险期限。“对仅承保财产损失保险责任的贷款房屋保险,其保险起期应为贷款购房者取得房屋使用权之日。而对承保被保险人还贷责任以及同时承保财产损失和被保险人还贷责任的贷款房屋保险,其保险期限可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起始日至被保险人按照相关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三是要合理确定缴费方式。“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分期(年)缴纳保险费方式的产品。”
除此以外,对于目前房贷险销售中的“高返点”等问题,保监会也规定严禁以现金、直接坐扣以及违规批单退费等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
最后,保监会表示将督促保险机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红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