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旅客叫板宾馆中午12时前退房案在北京宣武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客店双方关于12时前退房的合同约定,并未损害各方利益,不在法律干预范围之内,王聪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多付半日房费 状告宾馆
今年3月17日下午4时,王聪入住广安门铁路宾馆。次日下午2时,他在退房时,服务员要求他多支付半日的房费,理由是他过了中午12时才退房。事发后,王聪以霸王条款为由将广安门铁路宾馆告到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多收的半天房费74元,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共计6000余元。
无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在判决中称,王聪入住广安门铁路宾馆时,在有提示“退房时间是中午12时整,延时加收半费”的《宾客住房单》和《预收定金》票据上签了名,属于对宾馆要约的承诺。其内容并未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等特殊事由,因此,法院依法不干预合同的内容。虽然《宾客住房单》、《预收定金》中约定的退房时间和延时加收半费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但该条款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况。因此,王聪应当在次日中午12时前退房。他在超过约定退房时间后迟延2小时退房,属于违约行为。宾馆按照双方约定收取延时加收半费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王聪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在宣判后,被告宾馆的代理人说,今后,该宾馆会在执行“12点前退房”这条行业惯例的同时,尽可能灵活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是否上诉 要看各界反应
记者拨通了王聪电话,听说官司败诉的结果,他说他现在对案件的输赢看得很淡。“官司虽然被驳回了,但是它可以促使经营者(指宾馆、酒店等)向消费者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王聪说,这才是他诉讼的最终目的。对于是否上诉,王聪说,他要看网友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判决的反应,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