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西新华西路某高层电梯公寓小区业主称该小区业主称与物管出现电费纠纷,已有40多户业主遭停电,最长的持续2个月。更令人惊讶的是,在业主与物管公司的交涉中,业主发现所签的前期物业合同中有约定:在某些情况下,物管公司可以停水停电及禁止使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物业公司有合同在手,难道业主就真的该被停电?
现状:拒缴费,业主被物管断电
业主代表赵老师说,该公寓楼是典型的小户型,业主们唯一的能源是电,因此电费是家庭支出的重要部分。小区有住户在缴了7、8月的电费后,推算最高达到0.7元/度以上,经过业主的咨询和核算,大家发现物业公司是在0.55元/度的基础上再按梯级电价标准叠加,大大高于规定的电价收费标准。加之开发商在交房时存在层高不够、异型房多、房内水泥柱多、公摊比例大、部分承诺没有兑现等早就埋下的矛盾,全栋178户不同程度地拒缴电费和物业费。物管公司对40多户业主采取了断电催款的措施,其中有些业主被持续停电2个月。
业主困惑:物管按合同停水电,业主咋办?
对停电事件,赵老师很担忧:“我们在交房时,没有注意前期物业合同的约定,当时,不签物业合同就不给钥匙,业主是很被动的。”他们所签的《××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十条第四款中明确写着:从欠费之日起,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两个月仍不缴清所欠费用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及禁止使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催缴措施……
律师:这种合同约定无效,拒缴费也不好
该小区物管公司负责人称,今年6月30日以后的电费收取标准是按《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宣传单的标准执行的,正在等待供电部门的正式收费标准通知,物管公司将严格按标准执行。公寓本应按合表收费,但供电部门对公寓有每月供电指标,超出部分要另加收费用,公寓用电量大,特别是夏季一般都超过指标,物管公司无奈之下决定按“一户一表”的梯级收费,算是为预超电费做准备金。至于前期物管协议的相关约定,该负责人以暂时不方便为由没有回答。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邱泽龙律师表示,由《××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看,物管公司只是水电费的代收缴机构,业主的缴费对象是供水供电企业,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水、电费的收费权,也无权以业主拒缴水电费或者物管费为由停水停电。同时,结合成都房管局物管处发《加强物业服务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规定,服务协议中对物管公司享有停水停电的约定应属无效。
邱律师建议业主在签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时,认真审阅协议文本。不要因为不签合同收不到房就草率从事。开发商交房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物业管理合同是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的,是不同法律关系主体间建立的不同的合同关系。
对拒缴费问题,除物业管理存在违反物业管理协议的违约行为外,业主不能盲目拒缴费用,否则将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案例中,由于开发商造成的遗留问题应由开发商解决,用拒缴物管费或者水电费的方式来对抗不妥当;对乱收电费,业主可按正常收费标准交纳,而不合理部分不予交纳,完全拒缴也不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