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委托卖房期限一月 2004年11月17日,李先生收到中介公司支付代售房屋的定金1万元。2004年12月5日,该中介公司找到有意购买李先生房屋的下家林女士,并与林女士签订上述房屋的《房地产代理合同(购买)》,合同约定:在签订代理合同1个月后,即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林女士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1万元。 (争议) 购买合同是否有效 房产交易,现协议已失效,故决定终止出售房产。中介公司当日即回复,认为李先生传真内容失实。 李先生觉得既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已经过去,自己当然就有另找中介卖房的权利。2005年2月11日,李先生与案外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以42万元的价格将系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比原中介商定的36万元整整高了6万元。 中介公司没有做到生意自然恼火,便向林女士建议提出诉讼李先生以双倍返还定金。于是林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先生双倍赔偿定金2万元,并赔偿购房差价6万元。 (一审) 上家有违诚信原则 (二审) 中介已经无权代理 其次,李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代理合同(出售)》同林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代理合同(购买)》为两份独立的合同,李先生和林女士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认定他们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李先生再次转让系争房屋已超过其委托期限,是不存在违约行为的。 二审判决支持了李先生一方的观点,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购房差价损失的判决。 (后记) 莫被中介“牵着鼻子跑” 而林女士一方买房未果,其中该吸取的教训是:上下家不见面,不在同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是不牢靠的,这样做始终存在一个隐患,因此如果中介公司提出这样的做法,一定要小心其用意,中介公司很有可能在其中“私吞”差价。 |